1前言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l2348—90)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l2349—90)至今己实施十多年,该标准的执行对监督改善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城、镇建设结构的改变,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己不能满足管理与监测的需要。近年来,一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噪声纠纷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噪声管理监测等各项噪声监测的监测力度加大,监测的规范性要求加强,监测人员与管理人员需要一个更科学、全面及操作性强的标准作为技术依托,因此,急需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l2348-90)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l2349-90)进行修订。
此次“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修订,是结合噪声标准体系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将原《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修订为“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
2修订标准的意义
2.1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现阶段一些生产企业的噪声排放还比较严重,同时城市或乡镇中的工业企业与居民住宅之间的距离较近,居民遭受噪声危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据统计每年生产单位噪声扰民事件占总投诉比例的50%左右。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对工业企业噪声排放实施控制,修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噪声排放标准,是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的必要措施之一。
2.2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工业企业的“三同时”验收、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征收排污费等进行了相应规定,2002年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本标准的修订,能够为搞好工业企业声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环境治理及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依据,以满足环境监测与管理的需要,为环境管理与监测服务。
2.3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修订与完善,不仅为环境执法、噪声监测、噪声控制提供技术依据,也将为生产企业的合理布局及城市乡镇环境功能区的合理划分与今后的发展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3修订标准的原则
3.1 基础性原则。以原《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为基础,保留其原有适用部分,补充修改标准限值,重点修改、补充测量方法。
3.2适用性原则。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了解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存在的标准不适用、标准无规定等问题,使新修订的标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提高可操作性,突出新标准的全面、科学、合理与严谨。
3.3兼顾性原则。注意兼顾其他标准,特别是同时编制及修订的社会生活噪声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即考虑与相关噪声标准、测量方法等的衔接性,同时注意与相关标准在符号、单位、定义等方面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3.4发展性原则。制订标准过程中,着眼于结合我国国情,既保护环境又促进经济发展,使标准成为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及改善我国环境质量等的技术依托,同时也要了解国际标准、考虑发展空间,使标准具有发展余地与前瞻性。
4标准修订的基础与依据
为完成好标准的修订工作,课题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作为标准修订的基础与依据。
4.1收集了相关国家标准;ISO标准;日本标准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标准。
4.2收集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相关文件及上海市环保局、福建监测站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方法的实施细则。
4.3收集、整理了环境监测系统在实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中发现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4.4与福建省、重庆市等环境管理人员与环境监测人员座谈,了解他们对修订标准的意见。
4.5针对“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修订标准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
4.6收集、分析了我国声环境质量现状;国家、地方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厂界噪声监测数据;企业噪声治理中投资与降噪效果情况等。
4.7调研了噪声仪器现状水平。
4.8进行了专家走访、座谈。
4.9召开了数次同时进行制、修订的3个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协调会,力求标准的协调与衔接。
5原标准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1噪声标准中一些定义的符号和单位表示的不一致,在表示上造成混乱,易产生误解;
5.2噪声扰民纠纷中,企业与居民处于同一建筑或厂界不能准确划定时如何设置测点,标准中没有涉及,使现场监测缺乏可操作性;
5.3测点选在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中对“噪声敏感处”的理解掌握不一,造成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较差;
5.4边界不能测量时,如:声源处于高空情况下如何进行现场测量?原标准没有规定,使现场监测无章可循;
5.6排放标准与质量标准如何做到协调统一,如:出现厂界噪声排放达标,但敏感点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情况如何处理?;
5.7测量时被测单位生产负荷如何掌握;
5.8厂界布点原则问题;
5.9背景噪声如何测量、背景噪声较高时如何处理;
5.10噪声排放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时如何测量;
5.11标准如何实施等。
6标准修订中的主要观点
标准修订编制组在修订标准过程中,除遵循标准修订的原则外,还融入的主要观点有:
①标准是为控制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而制定的,因而标准的排放限值与测点位置要求等,原则上应围绕着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
②控制噪声排放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声环境质量保护敏感人群。当工业企业周围有敏感人群或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要求时,排放噪声的单位有责任降低噪声排放,按比噪声排放限值更低的值要求。
③并不是不顾投入,一味的降低噪声。有敏感建筑物从严,无敏感建筑物从宽。降噪也应考虑成本,力求同样的投入,达到更好的环境效果,使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谐。
④标准是管理、监测、治理等工作的技术依据,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做出详细规定,提高可操作性,以减小人为因素影响和因理解不同而产生的标准执行不同的差异。
7标准修订条款的相关说明
7.1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与方法的合并;标准名称的调整;进一步确定标准适用范围;增加相关名词术语;标准限值适用范围的修改及补充,增加室内噪声限值;明确测量点位、测点布设原则;修订测量时间;增加测量条件部分;增加背景值测量方法;完善现场测量记录表;增加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和常规监测方法;增加标准实施的相关内容等。
7.2标准名称的确定
标准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选择:
①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②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及测量方法”
③ “工业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
④ “企事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修订后的标准名称拟取第①种“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①名称中“厂界噪声”基于原标准,但“厂界噪声” 容易产生歧义,既可理解为在厂界处测量噪声,也可理解为对厂界处发出的噪声进行测量,适用面窄,事实上,在许多现场监测中有些厂界无法测量,有些只测厂界不能科学的测量出声源对外环境及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状况。
②名称中的“标准”更改为“限值”,表明了本标准的性质为排放标准,“限值“为最高允许标准值,在实际工作中,管理部门可根据现场声环境质量状况执行更加严格的允许排放标准值,以消除噪声对敏感建筑物的干扰,达到制定排放标准的目的,使排放标准与质量标准协调一致。
③ “排放限值”比“控制标准”能更准确的表明本标准的内容。
④本标准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制定,事业、服务业单位等的噪声排放适于用本标准测量的应参照本标准,本意在标准中的实施部分阐述,标准名称突出主题。
7.3术语和定义
根据标准修订后新出现的名词术语,本标准术语和定义部分增加了如下内容:工业企业噪声、法定边界、噪声敏感建筑物、最大声级和独立噪声事件。名词术语的解释是引用或参考了本学科权威资料并结合本标准的内容特点而提出。
7.4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与同时正在修订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中的分类一致。
7.5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
7.5.1噪声排放限值适用区域类别。
原标准只含有1-4类区域的标准值,本次修订增加了0类区域限值,原因是考虑到与0类区交界处位于其他类型功能区的工业企业若影响到0类区的敏感目标时可执行0类区限值,使本标准适用性更强。
7.5.2噪声排放限值的规定。
①原标准4类区执行70分贝、55分贝标准,指的是居民对交通噪声的忍耐程度基本适用于该标准值,而对坐落在4类区的工业企业所排放的噪声若也按该限值掌握,那么居民的烦恼度将明显升高(我国上世纪80年代已做过研究),没有起到保护居民生活环境的作用,因此,本次修订要求坐落在4类区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按照3类区限值执行,以保护居民的利益。
②按照保护居民生活环境同时又兼顾经济发展的原则,本次修订将限值调整为两个部分,分为边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和无噪声敏感建筑物两种情况,当边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仍然执行夜间严格10分贝的噪声排放限值;当边界外无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可适当放宽,夜间可执行与昼间相同的限值(0类区除外)。这样考虑的原因是:一、噪声污染特性允许。噪声污染局域性强,随距离衰减明显,不会向气、水污染那样“富集”;二、拓宽了企业降噪途径,有利于减少企业的降噪成本,使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企业为噪声排放达标,一方面可从噪声源治理上考虑,另一方面也可从规划上考虑,避开噪声敏感区域,做到即可环境达标又能降低成本。
7.5.3室内噪声标准值的规定。
在室内噪声执行标准方面:原标准要求比户外声级严格10分贝。本次修订参照了我国《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J118-88中室内允许噪声级的一般标准,提出了工业企业对敏感建筑物室内噪声的限值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的标准制定原则,使同等功能的建筑室内标准值统一。在噪声治理上可在声源及附近、敏感建筑物位置等采取治理措施,达到保护居民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目的。
7.5.4噪声排放限值是最高限值。
新修订的标准强调,噪声排放限值是指允许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最高限值。其目的就是为有利于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当各企业噪声排放达标而环境质量达不到声环境质量要求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经论证,可向企业提出比排放限值更严格的要求。
7.6测量方法的修订
7.6.1 测量仪器
原标准规定可使用声级计进行测量,是考虑当时我国噪声仪生产现状及环保监测部门的经济承受能力而确定。目前国产、进口积分声级计和自动监测仪的使用已相当普遍,因此在新修订的标准中删除了原标准中使用“声级计”的规定,增加“积分声级计”的使用,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测量结果更加趋向客观。
7.6.2 气象条件
此次修订保留原标准中对测量气象条件要求的同时增加了对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测量时对测量的要求,规定必须要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精度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测量,增加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有些噪声的产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如:风力发电,因此修订后的标准解决了噪声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情况下的测量问题。
7.6.3 测量工况
对测量工况调整为 “测量一般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将原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改为“声源”,考虑到影响厂界外声环境的主要是被测声源,只要被测声源正常工作,厂界外声环境就可以确定,而且判断声源是否正常工作比判断“企事业单位”是否正常工作容易,可信度也明显增强,可大大提高现场监测的可操作性,也使监测数据更加准确、具有更强的可比性。
7.6.4 测量环境
本项规定是本标准新增加的内容,由于本标准为排放标准,测定的是噪声的排放,因此背景噪声对测量结果的干扰越小,测量数据就越精确,虽然测量数据可通过修正扣除背景噪声的干扰,但必然降低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因此新修订的标准规定“测量应在背景噪声对测点位置干扰较小的声环境下进行”,希望在现场测量时,尽可能寻找一个背景噪声相对较低的时段进行监测,从而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7.6.5测点布设
①原标准中没有规定对工业企业应如何布设监测点位、设置多少点位?给实际工作中带来很大困惑,在本标准修订中规定了点位布设的基本原则。即“根据声源布局对同一个被测单位可视实际情况布设多个测量点位,但应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较近处,以及噪声排放较强的位置。”原则规定了应在离噪声敏感建筑处最近的法定边界处进行布设,主要目的是监测噪声对人的影响,体现“以人为本”的标准制定原则。规定在噪声源影响较大处的边界测量,目的是监测噪声强度,为噪声得到有效的控制提供技术依据。
②本次修订没有规定应该测量多少个点位的问题,因为工业企业的规模、声源布局及强弱、敏感建筑的布局及距离远近等因素各不相同,十分复杂,不可能在标准中回答哪种情况应该测量多少点位,提出点位布设原则及最基本的要求将更易于现场工作。
7.6.6测点位置规定
本次修订细化了测点位置的选择,提出了测点位置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
①一般规定为“测点一般应选在工业企业法定边界外1m,高度1.2m以上对应被测声源,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1m的位置”。与原标准不同处主要在于“1.2m以上对应被测声源”与“1.2m以上噪声敏感处”的差异,对于边界“噪声敏感处”的理解比较抽象,监测人员掌握的尺度有相当的差别,影响了测量结果的严肃性。本次调整为“对应被测声源”就比较容易理解,与现场情况可以较好的对应起来,点位确定所掌握的尺度容易统一,且增加了“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1m的位置”的要求,使点位的确定更趋于严谨、科学。
②本次修订增加了测点位置的其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况:
----当法定边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或规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时,测点应选在法定边界外1米,高于围墙0.5米以上的位置,明确规定了点位设置的位置,避开了围墙对声波的遮挡,在厂界处可直接测到声源的排放,能够真实的评价被测声源对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状况。
----当法定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声源位于高空、法定边界为声屏障等),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米处测量,补充了原标准中未涉及到的内容,为日常监测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提出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使敏感建筑处的声环境得到了控制。
----噪声排放单位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位于同一建筑或相临建筑时,明确了应在户外或室内测量的前提条件,主要考虑了空气和固体传声两种情况的点位设置:
若空气传声,户外具备监测条件时应选择在室外测量,采用户外标准进行评价。当噪声排放单位与噪声敏感建筑物相距很近(如:小于2米),在室外设点不能满足本标准点位设置的一般要求时,点位应选择在室内,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1米,距地面1.2--1.5米噪声较高处,与原标准不同处在于没有设在室内中央,而是设在声级较高处,以考虑被影响对象的主观感受,使测量结果更合理。
在固体传声时,考虑到固体传声主要是通过建筑物本身的结构沿着墙体、楼板将声音传至敏感建筑物的室内,因此将测点设在室内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1米,距地面1.2--1.5米噪声较高处,同时关闭门窗,之所以关闭门窗是为了防止户外噪声对测量环境产生不必要的影响,使测量结果更加准确。
----被测声源处于法定边界外时,如:有个别企业将产生噪声的设备置于边界以外或悬空置于边界外,这时若仍然按法定边界外1米设点监测就不具备监测条件或不能测到声源的实际排放,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测点选在距被测声源1m处。
----当工业企业内部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在厂界处的声级不能解释声源的排放噪声对工业企业内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状况,只能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进行测量。
7.6.7 测量时间
本标准将原标准中规定的“稳态噪声、周期性噪声、非稳态噪声”调整为“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由于区分周期性噪声与非稳态噪声界限较为模糊,现场不易判断,可操作性差,因此统一修订为“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两种情况。当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时,测量时间采用1分钟的等效声级,基本延用原标准的规定;当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时,测量声源正常工作时段内的等效声级,这个规定使监测人员可以根据判断进行测量时间长度的选择,能够选择到有代表性的时间段时,可以测量该时段的等效声级,也可以测量整个工作日的等效声级,增强了现场测量的可操作性。
7.6.8 背景值的测量
原标准由于缺乏此类规定,使各地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差别很大,掌握尺度不统一,造成监测结果具有较大差异。本次修订规定了背景噪声的测量环境、测量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采样方式等,使各地区进行背景噪声测量时有章可循。
测量位置规定为与声源测量位置相同,测量时间规定为与声源测量时间长度相同,主要目的是保证被测声源停止工作时,其他声环境对测量位置的影响与声源测量时保持一致,尽可能使测量声源时测到的背景噪声信号与测量背景噪声时的信号相近、可比,以在同一水平线上扣除背景噪声。在测量时段上规定与声源测量时段相近且测量时间间隔较短,因为声源测量与背景测量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只能要求在尽可能接近的时刻进行监测,目的也是在声源测量与背景测量时有利于背景噪声的一致性。
7.6.9测量记录
原标准中的测量记录表不够全面,此次修订结合新修订的内容相应增加了项目性质、气象条件、测量工况、测量前后校准声级等内容,使现场原始记录尽量完善。
7.6.10测量结果修正
①背景值修正问题看法不一,归纳起来大致为以下3种:
第一种采用公式计算(或利用修正曲线进行计算)。该种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际现场测量中,采用是随机方式的测量,不可能将背景噪声与总声压级同时进行测量,且该方法计算复杂,速度慢,现场监测并不适用。
第二种采用1dB间隔列表计算。
该表仍基于公式计算,只是将测量值与背景值的差值按照1dB的间隔进行划分,此方法似乎更准确,但现行的测量方法与测量精度并不与此协调。
第三种基本延用原标准的形式。测量结果修正表如下: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为dB
|
差值
|
3
|
4~5
|
6~10
|
|
修正值
|
-3
|
-2
|
-1
|
此次标准修订采用第三种形式。此次标准的修订对测量结果修正表进行了适当调整,基本仍保持了原标准的修正精度。因为,噪声测量结果受仪器精度、测量时温度梯度、湿度、测量方法等诸多因素影响,有一定测量误差,通过测量数据的误差验证实验也说明了这一点。按照第三种方式修正,在精度上是与测量方法相匹配。
②测量值与背景值相差小于3dB时,因修正结果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故新标准规定测量结果用小于测量值减3dB来定性表示。
③测量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此要求不仅是规范性要求,也是标准限值和测量精度的需要。
7.6.11 标准的实施
本次修订增加了标准实施的有关内容,规定了执行标准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的处理办法,使各地区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按照同一尺度执行。
7.6.12 关于附录
增加了验收监测和日常监督监测的方法,在验收监测中,除了应在法定边界进行测量外,增加了对敏感建筑物、噪声源的监测要求;在日常监督监测中,对坐落在Ⅰ、Ⅱ类区域可能对外环境有影响的噪声排放单位要求每季度进行1次测量,且必要时应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装置,以加大了对噪声源日常监管力度。

